銀行匯票
銀行匯票是“出票銀行”簽發(fā)的,由其在見票時按照“實際結算金額”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(jù)。
適用范圍:單位和個人在異地、同城或同一票據(jù)交換區(qū)域的各種款項結算,均可使用銀行匯票。
銀行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
(1)表明“銀行匯票”的字樣
(2)出票金額
(3)付款人名稱;
(4)收款人名稱;
(5)出票日期;
(6)出票人簽章。
【注意】比支票多一個“收款人名稱”,少“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”。
銀行匯票的基本規(guī)定
1.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,標明現(xiàn)金字樣的銀行
匯票也可以提取現(xiàn)金。
2.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。
3.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,單填明“現(xiàn)金”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。
4.實際結算金額
(1)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
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,銀行不予受理。
(2)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,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
銀行匯票無效。
(3)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
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。
5.未填明“現(xiàn)金”字樣的和代理人的銀行匯票喪失,不得掛失止付。
6.銀行匯票喪失,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(jù)權利的證明,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。提示付款
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,必須同時提交“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”,缺少任何一聯(lián),銀行不予受理
1.提示付款期限:自“出票”之日起“1個月”。
2.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,“代理付款人”不予受理。

公安備案號:33011802000723